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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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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8月)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4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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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互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确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先由被财务资助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财务资助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均
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财务资助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公司财务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罚 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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