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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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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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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29158.78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22.08%(未经审计),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和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次聘任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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