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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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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

jason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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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1-082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流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符合公司总体战略且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的境内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证券回购、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结合市场机会,实现投资收益;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未达5%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3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负责有关
证券投资事宜,并在审议批准的最高投资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拟定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协同投资发展部开展工作:财务部及资金中心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内控评估;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
息披露工作,证券账户监管;法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法律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依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单位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
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信息隔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证券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者证
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法律、法规或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以及其他法规的
规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
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证券而获利的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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