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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都能严格遵守【证
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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