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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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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土星 发表于 2021-9-6 00:00:00 浏览:  4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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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玑智谷(湖北)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公司就本次交易所编制的《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均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等文件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七、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独立性;相关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姜 颖 文红星 张 红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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