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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皖仪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皖仪科技《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皖仪科技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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