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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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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9-8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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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蔚蓝锂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由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澳洋集团”)和(香港)昌正有限公司合资经
营的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经商务部“商资批[2007]490 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取得商务部 2007 年 3 月 22 日颁发的“商外资资审 A 字[2007]00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首次公开股票发行与上市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2008]646 号”《关于核准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0万股;2008年 6月,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1520万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245)。
(三)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公司原名为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5 月 30 日更名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8 日更名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现状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中路 1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43109453W
注册资本 103582.1526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CHEN KAI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9 月 30 日—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正常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依法合规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最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5)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经营管理、文化氛围、商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6)存在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之目的的其他行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合计不超过 250 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筹集员工资金总额不超过 72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7200 万份。单个员工认购份额起点为 1 万份,认购总额应为 1 万份的整数倍。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人 职务 拟认购份额上限(万份) 占持股计划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林文华 董事会秘书、财务 360 5.00%总监
吴向阳 董事 45 0.63%
汪永恒 监事 72 1.00%
虞静珠 监事 15 0.21%
其他员工(不超过 246 人) 6708 93.16%
合计不超过 250 人 7200 100.00%
参与对象的最终名单、人数、出资额以实际出资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五)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1、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1)员工认购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3】,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 4800 万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控股股东绿伟有限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拟为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融资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2、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
3、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如实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条第(一)项第 2 款的融资,则本次员工持股计拟选择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成立相对应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理方式,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该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12000 万元,按 2021 年 8 月 20 日收盘价 24.00 元/股测算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可购买股票总数不超过 500 万股。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六)项第2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的相关规定。(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变更、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且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相应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蔚蓝锂芯的股票,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的锁定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4)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5)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点关于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不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融资行为。
(七)持股计划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其中包括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等内容。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持股计划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及其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加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职工代表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董事林文华、吴向阳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3、2021年8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独立董事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4、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编制《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汪永恒、虞静珠属于关联监事,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监事会还审议了《关于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监事汪永恒、虞静珠属于关联监事,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监事会审核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有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2021年8月26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第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员工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4、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5、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待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
引第4号》等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
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负责人: 张红叶:
(吴朴成)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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