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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 75%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优势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2021年 9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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