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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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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shenfu 发表于 2021-8-31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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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行为和工作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九)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材料,亲自出席的要求;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日期、地点、期限和议题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主席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或者传真发送被送达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监事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题,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题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和具体的议题;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主持人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议题、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题的表决意向;
(四)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
人员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在本议事规则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
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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