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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董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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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董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罗女士 发表于 2021-9-8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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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公司使用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经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98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8000 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超过 9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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