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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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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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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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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会计师”)通过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6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436号)。根据问询函要求,我们就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询函一、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23 亿元,同比减少 7.72%,营业收入扣
除金额为 0;实现净利润-1.27亿元,同比减少 598.08%,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18 亿元,同比减少 1279.29%,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51亿元,同比减少 84.79%。
(一)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大幅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16.56亿元和其他业务收
入 6603.76万元,2019年和 2020年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均为 0。请你公司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明细,年报第 190 页将其他业务收入认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但未予以扣除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核查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完整。
(三)分季度财务数据显示,你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52亿元、6.44亿元,实现净利润 4030.10 万元、-1572.15 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1.18 亿元、-3562.10 万元。请结合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等说明在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的业绩相关指标和现金流量变化较大由于营业收入是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因此我们将收入的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为: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正确且一贯地运用;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收入波动原因,判断公司的收入是否存在较大的错报风险;获取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1)发货及验收;(2)付款及结算;(3)退货及质保条款等;抽查公司确认收入的凭证,如发运单及客户的签收记录等单据,检查公司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选取主要客户发函询证(结合销售数量、应确认收入及货款余额函证),验证公司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截止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收入;结合信用政策、客户来源、产品退货、期后收款等,与预收款项、应收账款进行交叉复核分析,复核内部交易抵销情况,判断公司确认收入的准确性;结合存货监盘,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
经审计,公司的收入波动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同时,经对产品成本(从采购入库到销售出库)进行详细复核,分析其与收入的匹配性;分析毛利及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对各项费用支出的波动进行分析,检查大额费用支出的原始依据;复核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适当;对成本费用进行截止测试;
对政府补助进行逐笔核实,确认其款项性质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对大额营业外收支、资产处置收益进行逐笔检查,检查其入账依据是否充分;测试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等。
经审计,公司的净利润变动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逐项复核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复核扣非后的归母净利润计算是否正确等。经审计,公司扣非指标、扣非后净利润符合相关规定。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导致。
对于现金流量项目,在逐笔审阅公司现金流量明细账的基础上,检查受限资金是否披露完整;复核公司的内部现金流量抵销分录和数据;关注公司对年末向银行贴现但尚未到
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关注其现金流列报是否合理;使用公式法对主要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合理性复核和勾稽关系检查等。
经审计,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发生大幅度下降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经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 4月 7日出具的《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公司 2020 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贸易收入、材料销售、副产品销售收入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实质,且具有持续性;故不需要对其进行扣除。
经核查,报告期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2020 年 2019年 说明
废阴极板 236.6 366.39 锌锭电解车间不能使用的旧极板
废旧物资 80.06 84.48 废铁、钢材、滤板等检修劳务费 125.78 121.98 向参股公司提供电站检修服务
松毛山腊庄电厂生活区房屋及车位租赁、厂房租赁 17.13 82.45租赁
合计 459.57 655.30
除上述扣除项目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扣除未扣除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公司年报第 190页将全部其他业务收入误填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公司拟进行更正披露。
3、公司在营业收入没有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公司在年末将按年度汇算、计提的费用计入第四季度,同时第四季度电价上涨,综合影响第四季度的利润较第三季度有较大差异。
公司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第四季度将年末未
到票据贴现的资金,作为向银行融通的资金计入了筹资活动,具有合理性。
公司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说明符合公司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二、你公司近三年有色金属冶炼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3%、9.53%、3.58%。
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有色金属冶炼业务毛利率近三年波动较大、报告期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在各期的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各期产品的毛利率波动较大,2020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我们针对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实施分析性程序,复核各项收入、成本数据,复核各产品的毛利占比计算,复核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的合理性,与公司管理层讨论毛利率波动的具体原因,查阅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情况,逐项分析各产品的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的产品较为单一,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市场价格(包含加工费的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生产数量、销售结构的影响。2018年由于环保隐患整改事件的影响较大,公司产量、收入、利润情况与其他年份有较大差异。
经核查,公司各期产品的毛利率波动较大,2020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符合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三、2020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以货币出资 2550 万元,成立云南锌隆胜亿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51%,该子公司主要业务为贸易,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65 亿元,实现净利润 47.46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1.53 亿元。
(一)请你公司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
和商业实质,对比同行业情况说明贸易业务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说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请结合贸易业务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说明你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及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请说明贸易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子公司前五名
客户及前五名供应商销售及采购金额及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收入确认政策、结算周期及方式、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销售对象同时为采购对象情形,如是,请披露涉及的采购或销售业务具体金额,以及与同一对象同时发生采购、销售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贸易业务,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其商业背景,对照准则核实其商业实质;对其现金流量的逻辑及总体合理性进行分析,注意到公司将年末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实为向融通资金,关注其现金流量列报合理性。经核查,公司上述相关说明符合该子公司的贸易及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了贸易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对照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其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核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货物交接单证、货物化验单证、过磅单证、商品作价结算单证、款项收付的单证、购销发票等。经核查,公司的贸易收入按总额法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贸易的交易对手存在既是客户又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为核实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定价原则、相关合同及货物交接证据、款项收付情况,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核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函证交易及余额等。经核查,上述与同一对象同时发生采购、销售业务的交易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四、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个人投资者诉讼与合同诉讼等未决诉讼。对于个
人投资者诉讼,你公司根据已经判决(和解)案例的赔付比例情况,按剩余在审案件的标的金额乘以预计赔付比例进行预计,报告期计提投资者诉讼赔偿预计负债 1396.33 万元。
对于合同诉讼,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请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包括不限于已
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审理进展、诉讼结果(如有)等内容,说明相关预计负债的测算过程及依据,并说明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请补充说明对于合同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和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的上述诉讼纠纷案件及其影响,经获取并了解有关诉讼信息,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与律师沟通及获取律师回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讨论或有事项涉及的或有负债是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或有负债金额是否能可靠计量等。
经审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有案例事实基础,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参考判决的案例确定的计提比例及金额谨慎合理。
而对于上述合同诉讼,由于因为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属于准则规定的潜在义务,且无法可靠计量其影响金额,未计提预计负债也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具有合理性。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五、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为 8893.30 万元,较期初增加 542.45%,其中
账龄一年以内的预付账款占比 98.28%,前五名预付账款合计金额约 6607.51 万元,占比74.29%。
(一)请结合公司以前年度预付情况、当期业务需求、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结算方式以及同行业情况说明你公司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前五名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内容及金额、约定及实际付
款时间、预计交货时间及期后结转情况等,说明预付对象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发生损失的风险,并自查预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预付账款余额较上年有较大增长。
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为:获取或编制预付账款明细表,检查预付账款相关交易合同、交易记录、交易发生的原始证据;与管理层讨论其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函证供应商往来余额;查询对方工商信息,检查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注期后交货清账的信息等;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预付款项情况,对比分析公司预付款项的合理性等。
经核查,公司年末预付账款增加原因合理,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符合相关交易的实际情况。
问题六、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1654.74 万元,较期初增长 49.96%,按
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06.03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0.80%,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为 436.55,同比下降 52.24%。
(一)请说明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二)请说明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不同账龄计提比例及其判断依据,结合同行
业公司情况说明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三)请说明不存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你公司的会计政策。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新增子公司的销售模式有所不同,也关注到应收账款增加及周转率下降情况,审计人员重点检查年末新增应收账款的交易依据,通过函证或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加以印证;对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款项坏账政策进行复核,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也查阅并对比了同行业上市公司驰宏锌锗的坏账准备政策;与公司管理层讨论以前年度披露的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在本年的列报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动符合公司报告期交易的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相比没有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期末不存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本专项回复仅供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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