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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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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5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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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7784-1 号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7784-1号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信君达”或“本所”)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高新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经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本所现就相关问4-1-1补充法律意见书题进行更新和补充说明,据此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4-1-2补充法律意见书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内容如下:
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24240.43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 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72962.55 70837.43
2 智能轨道交通产业基地项目 32963.09 32003.00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80000.00 21400.00
合计 185925.64 124240.43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未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会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影响,本所发表的结论意见依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赵广群
年 月 日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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