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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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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富贵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6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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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引入合作方事项符合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支持惠州市悦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悦庭”)未来业务发展。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仍持有惠州悦庭51%的股权,其经营范围等业务属性未发生变化。本次转让交易价格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华”)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杨在峰刘广灵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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