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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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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苏晨曦 发表于 2021-9-10 00:00:00 浏览:  5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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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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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中际旭创”或“公司”,原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指南第 5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中际旭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7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法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9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中际旭创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
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审议该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张兆卫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于2017年8月21日就《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三) 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17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2017-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了《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法律意见书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17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公司
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六) 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10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向216名激励对象授予16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 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以及2019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十) 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 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 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 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3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四次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9月25日届满。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际旭创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首次授予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的2020年度财务
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6亿元。
(四)根据《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或者C的前提下,才可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法律意见书
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A、B 100%C 50%
D、E 0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度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93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及中际旭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际旭创本次解锁条件满足的情况如下:
(一)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他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93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及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摊销)为8.15亿元,不低于已设定的2020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即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6亿元。
(四)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其中,18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另有1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本期内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50%进行解除限售,其所持不满足全部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事宜之解锁条件均已满足,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程序(一) 2021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18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712837股,占公司目前总法律意见书
股本的0.6610%。
(二) 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除其中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另有1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本期内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50%进行解除限售外,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18名激励对象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318名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471283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0.6610%。
(三) 2021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对3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712837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五、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另有1名首次授予和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当期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 50%进行解除限售,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回购价格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18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1、2021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另有1名首次授予和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绩
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当期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50%进行解除限售,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核查后认为:因其中18名首次授予和8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另有1名首次授予和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规定将对其本期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50%进行解锁。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法律意见书定,将上述27名激励对象(因1名激励对象同时参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318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2021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18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有效,尚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三)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授予的拟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280643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5%,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4%;
预留授予的拟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151200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56%,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7130162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1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21年6月9日实施完毕。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3.644元/股,本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3829093.09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2.279元/股,本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3368584.80元,合计回购金额为7197677.89元。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六、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履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方案及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顾 峰
经办律师:
田无忌
2021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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