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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大富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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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大富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1-9-13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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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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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246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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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1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1年9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9月13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267977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6.0908%。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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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242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16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0398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4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议案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议案1与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关联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尚传、深圳市大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智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1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附件一:《表决情况汇总》。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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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表决情况汇总》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股东所持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股东
议案 有表决权
持有效表 持有效表 股数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股数(股) 股数(股)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股) 股份总数比例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583997 3416897 95.3376% 167100 4.6624% 0 0.0000%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428039883 427872783 99.9610% 167100 0.0390% 0 0.0000%师事务所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246 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 炯 王翠萍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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