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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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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1-9-14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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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 2021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汉宇集团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长石华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3560563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为 53.658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1 年 9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0886779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53.215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3784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0.4434%。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322208523 股同意、135194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1%、0.4178%、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负责人:邢志强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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