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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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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1-9-16 00:00:00 浏览:  5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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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广 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 宁 波 )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层(315040)
17-18/F IFC Tower E No.180 Heji Street 315040 Ningbo China
Tel: +86 574-8732 6088 Fax: +86 574-8789 3911
dentons.cn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党亦恒律师、曹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办公大楼会议室 )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dentons.cn议案。公司已于2021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了《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表决方式、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年9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利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8164720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16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股份 281647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160%;(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股份 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82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82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dentons.cn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还有部分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
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使用自由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47207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822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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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47207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822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81647207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822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任杭中(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59906632股)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股份 221740575 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6822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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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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