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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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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9-15 00:00:00 浏览:  5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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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1-082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9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14 号),收到该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进行答复。其中,涉及第 1 题(1)、第 4 题会计师正在针对相关业务进行进一步的核查,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等,为确保会计师核查意见的完整性,经向深交所申请,会计师须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及公司须答复的第 1 题(1)、第 4 题延期不超过 5 个交易日回复,现就其他问题及公司答复部分回复如下。
1、2021 年 8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鉴于公司自 2020 年7 月 31 日起即对部分自用厂房及办公楼对外出租,拟自 2021 年 5 月31 日起,将部分长期对外出租的厂房及土地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评估报告显示,相关房地产截至 2021 年 5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为 2484.05 万元,采用市场法的评估增值额为7830.4 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增值额为 453.72 万元,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1)请结合相关房地产实际起租的日期、租赁期限、你公司董
事会或有权主体作出相关正式决议的日期等说明你公司确定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实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房地产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回复:经核实,本公司房产租赁主体均为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而确定的租赁主体,与公司上述主体无关联关系、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影响该项业务独立性及公允性的关系。
(3)请补充说明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关键参数及
其选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同类房地产交易价格、结合可比案例进行修正的系数、房产出租收益、收益测算期限、折现率等,并结合房地产出租率、承租人是否具有明确续租意愿等因素说明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开始将自有厂房分批陆续出租,相关房产竣工验收交付符合“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及公司管理层的建议,公司规划将上述自有厂房长期对外出租。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公司拟对该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面积
承租人 房屋名称 (平方 租金(元/年) 合同租赁期
米)
常州一力佰金属制品 2020.10.20-
厂房二、三 934.00 130764.00
有限公司 2022.10.19
常州益群新能源科技 2020.12.1-
厂房二、三 761.00 106548.00
有限公司 2022.11.30
常州益群新能源科技 2021.1.1-
厂房二、三 630.00 88200.00
有限公司 2021.12.31
金坛鑫太洋废旧物资 2020.11.1-
厂房二、三 8000.00 1120008.00
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2022.10.31
贝特瑞(江苏)新材料 2021.5.1-
厂房四 6300.00 945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2021.7.31
合计 16625.00 2390520.00
注:厂房二与厂房三的面积为 19217.6 平米,厂房四的面积为 6512.27 平米。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
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方法。普丰评报字(2021)第 010003 号评估报告中描述经市场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
值为 2484.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314.45 万元增值额为 7830.40 万元增值率为 315.23%。
收益法,系通过估算委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普丰评报字(2021)第 010003 号评估报告描述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值
2484.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937.76 万元,增值额为 453.72 万元,增值率为 18.27%。
由于企业转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出租,厂房二和厂房三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 54%,厂房四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 97%,但是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7 月到期,同时企业正在洽谈与政府租赁厂房的合作,目前尚未达成书面约定。企业预计所有厂房未来年度的出租率可达 65%,故厂房四的出租率按 65%测算。随着政府租赁厂房之后形成工业园区,企业正在洽谈的厂区租赁面积大约为 1 万平方米左右,出租率可能会提高。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房产出租收益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测算的。评估师从常见的房产网站,如房天下、搜房网等,选取与物业所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 5 公里之内(若挂牌案例较少则区域适当扩大到 8-10 公里内)的工业厂房租
金价格以验证投资性房地产估值的合理性,验证结果能够支持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其评估时点的租金水平。所以收益法评估价值更贴近于公司当地真实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结果选取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评估师核查意见: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方法。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不是完全相同,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做出调整。其基本公式如下:
待估房地产价格=参照物价格×正常交易情况/参照物交易情况
×待估房地产区域因素值/参照物房地产区域因素值×待估房地产个
别因素值/参照物房地产个别因素值×待估房地产评估基准日价格指
数/参照物房地产交易日价格指数
计算过程、参数选取及评估结果如下:
第 1 步,收集可比案例:根据替代原理,收集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与待估对象房地产相类似的房地产可比案例。本次评估在常州市二手工业用房交易网站上搜集了三个可比案例。可比案例基本情况见下表:
面积 单价(元/序号 位置 用途 交易日期(平方米) 平方米)
联东 U 谷金可比案例
坛科技产业 标准厂房 2500.00 2021 年 5 月 4000.00一园
可比案例 中交智芸港
标准厂房 2000.00 2021 年 5 月 4440.00
二 招商中心
可比案例 金坛经济开
标准厂房 1100.00 2021 年 5 月 4454.55
三 发区
第二步,对可比案例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
数修正、个别因数修正后得出比准价格。
1)交易情况修正,是指交易行为中是否包含特殊因素,并排除掉这些特殊因素造成的价格偏差;本次选取的可比案例均为正常交易,无需修正。
2)市场状况调整,是将可比案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由于估价对象估价基准日与本次评估所选择的可比
案例交易日期相近,故不需要进行修正。
3)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因素调整和个别因素调整
①进行区位因素调整,应将可比案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基础状况、产业集聚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自然状况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
a、位置: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b、基础设施状况:分为非常完善、完善、较为完善、不完善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c、产业集聚程度:分为集聚非常高、集聚高、一般、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d、交通便捷度:分为非常便捷、便捷、较为便捷、不便捷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e、环境自然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②进行个别因素调整,应将可比案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有关建筑物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平面布置、装修情况、设备、工程质量、维护状况、建成年代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a、建筑结构:以估价对象为标准,分为差异大、相同、差异较小、差异小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减少或增加 1。
b、建筑面积:一般而言,房屋的面积越大、会造成总价高,不适于市场交易流通,而面积越小,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减少或增加 1。
c、平面布置:分为优、良、一般、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d、设备:分为齐备、较为齐备、不齐备、较差四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e、装修:分为精装修、一般装修和毛坯三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f、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g、维护状况:分为优、良、中、差、劣五个等级,以估价对象条件为 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增加或减少 1。
h、建成年份:根据建成年份,取得待估对象和可比案例的成新率;可比案例的成新率相较于待估对象的差异比率在 0-0.05 时,修正调整为 1,在 0.05-0.15 时,修正调整为 2,在 0.15-0.25 时,修正调整为 3。
第三步,根据比准价格,综合评定后确定待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经过比较分析,采用各因素修正系数连乘法,求算各可比案例经因素修正后达到估价对象条件时的比准价格,经过测算以上三个可比案例的比准价格差异不大,考虑到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实际状况并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本次估价确定取以上三个可比案例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3977.82 元/平方米和 4100.00 元/平方米作为厂房二和三、厂房四的比准价格。
经市场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 2484.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314.45 万元增值额为 7830.40 万元增值率为 315.23%。
收益法,系通过估算委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
A
i
V ? ? i
i ? 1 ?1 ? r ?
式中:
V:房产出租收益;
i:年序号;
Ai:未来第 i 年收益n:房地产收益年期;
r:收益还原利率。
本次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评估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委估资产的剩余收益年限;
厂房二和厂房三的建成年份是 2009 年,经济使用年限为 60 年,该建筑物可使用的终止年限为 2069 年;该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为
2056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孰短原则,该房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 35.61年。
厂房四的建成年份是 2011 年,经济使用年限为 60 年,该建筑物可使用的终止年限为 2071 年;该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为 2056 年
12 月 29 日,根据孰短原则,该房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 35.61 年。
第二步,预测在收益年限内的年总收益,为租金收益。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厂房二和厂房三目前为出租,租约到期前租金取合同价,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 0.39 元,厂房四目前租约已到期,通过调查周边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确定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 0.42 元。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租金按照每三年增长 5%进行测算。
第三步,预测年经营费用及税金;
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和保险费。
管理费,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根据同类房地产的一般管理费水平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取年总收益水平的 3%。
维修费,指为保障房屋正常使用每年需支付的修缮费。维修费按房屋重置价值的 1.2%计算。
保险费,指房地产所有人为使自己的房产避免意外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按房屋重置价乘以保险费率 0.2%计算。
税金及附加:征收增值税税率按 5%计算,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 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 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增值税的 2%。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财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房产租金收入的 12%征收。
第四步,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年净收益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后累加,得到各年净收益现值总和,即评估价值。
采用累加法来求取报酬率:累加法是将报酬率视为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两大部分,然后分别求出每一部分,再将它们相加得到报酬率的方法。无风险报酬率也称为安全利率,是无风险投资的报酬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风险报酬率是制承担额外的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即超过无风险报酬率以上部分的报酬率,具体是对估价对象自身及其所在的区域、行业、市场等所存在的风险的补偿。累加法公式:
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投资风险补偿率+管理负担补偿率+缺乏
流动性补偿率-投资带来的优惠率本次评估我们选取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一年期的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1.5%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依据估价对象所处位置和周边同
类型商业物业的出租、销售以及经营状况,确定投资风险补偿率为2%,管理负担补偿率为 1.5%,缺乏流动性补偿率为 1.5%,投资带来的优惠率为 0.5%,最终求出报酬率=存款利率+投资风险补偿率+管理负担补偿率+缺乏流动性补偿率-投资带来的优惠率
报酬率=1.5%+2%+1.5%+1.5%-0.5%=6%。
最终确定折现率为 6%。
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申报的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价值为房地产房地合一账面
值 2484.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937.76 万元,增值额为 453.72 万元,增值率为 18.27%。
由于企业转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出租,厂房二和厂房三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 54%,厂房四在评估基准日的出租率达 97%,但是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7 月到期,同时企业正在洽谈与政府租赁厂房的合作,目前尚未达成书面约定。企业预计所有厂房未来年度的出租率可达 65%,故厂房四的出租率按 65%测算。随着政府租赁厂房之后形成工业园区,企业正在洽谈的厂区租赁面积大约为 1 万平方米左右,出租率可能会提高。在租赁期内的房产,房产出租收益是按照现有租赁的期限内的租金进行测算的;在租约期外的房产,未来年度的收入是通过调查同一供需圈、性质类似的物业的租赁情况,按照租赁期限和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测算的。评估师从常见的房产网站,如房天下、搜房网等,选取与物业所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 5 公里之内(若挂牌案例较少则区域适当扩大到 8-10 公里内)的工业厂房租
金价格以验证投资性房地产估值的合理性,验证结果能够支持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其评估时点的租金水平。
所以收益法评估价值更贴近于真实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结果选取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2.你公司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期与山东鲁
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宁”)、乌海市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英能”)、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龙”)、讷河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晶鸿”)签署多项重大合同,报告期内山东鲁宁和乌海英能相关的合同分别确认 3734.22 万元和 401.32 万元收入,武汉三龙、讷河晶鸿相关的合同 2020 年末的履约进度分别为 82.23%、26.24%,报告期内收入确认金额均为 0。
(1)请补充说明山东鲁宁和乌海英能相关合同报告期内的具体
履约内容、对外分包情况(如有)、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同时请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毛利率较前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进一步分析原因;
回复:
(一)山东鲁宁合同项目报告期内具体履约内容为光伏区桩基础
采购和施工、光伏支架采购及安装、电缆采购及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和送出线路施工等工作,下游分包单位为江苏天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胜建设”)及湖北途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途森”)。分包单位施工工作进度由公司验收,分包单位定期向公司报送产值表,由公司验收确认。上述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为光伏区桩基础采购和施工、光伏支架采购及安装、电缆采购及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和送出线路施工等工作。其中,江苏天目分包合同金额为 31723683 元,昊胜建设分包合同金额为 61255400 元,湖北途森分包合同金额为6889952 元。
(二)乌海英能合同项目报告期内具体履约内容为柔性支架涉
及防风缆绳、钢丝绳、缓冲器、螺栓的采购及施工;柔性系统的张拉及调平衡、组件安装及变压器安装。下游分包商为四川星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星涵”)及四川凯盛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凯盛”)。分包单位施工工作进度由公司验收,分包单位定期向公司报送产值表,由公司验收确认。上述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为:柔性支架涉及防风缆绳、钢丝绳、缓冲器、螺栓的采购及施工;柔性系统的张拉及调平衡、组件安装及变压器安装。其中,四川星涵分包合同金额为 23778696.72 元,四川凯盛分包合同金额2173740 元。
(三)各项目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收入确认金额及毛利率
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项目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各月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建安工程、材料设备安装、其他工程等工作进度由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验收,我公司定期向其报送产值表,由山东鲁宁及乌海英能验收确认。
1、山东鲁宁项目营业收入确认时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2020 年 10 月 15445909.42 15070779.30
2020 年 11 月 17939541.90 17853351.83
2020 年 12 月 20261081.48 19813282.12 8%
12 月审计调整 -28650605.33 -29717262.00
2020 年度合计 24995927.47 23020151.25
2021 年 1 月 8461420.00 8139227.23
2021 年 2-3 月 14577467.54 13122407.42
2021 年 4 月 10903828.03 10077776.46 7%
2021 年 5 月 3399497.45 3454096.20
2021 年 1-6 月合计 37342213.02 34793507.31
山东鲁宁项目 2020 年度毛利率约为 8%,2021 年 1-6 月毛利率约为 7%,毛利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2、乌海英能项目营业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2020 年 12 月 17346565.88 16579953.19
12 月审计调整 -1564766.44 -1632765.77 5%
2020 年度合计 15781799.44 14947187.42
2021 年 3 月 4013249.62 3538342.98
12%
2021 年 1-6 月合计 4013249.62 3538342.98
乌海英能项目 2020 年度毛利率约为 5%,2021 年 1-6 月毛利率约为 12%,因乌海项目目前在竣工验收阶段,实际收入成本以竣工结算为准,但乌海项目平均毛利率约为 8.5%,与其他 EPC 项目相比,毛利率无重大波动。
(2)请补充说明武汉三龙和讷河晶鸿相关合同约定的工期、交
付时间、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的原因,是否存在到期无法交付的风险,如是,请结合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充提示风险。
回复:
(一)武汉三龙邱集项目:
该项目履约开始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5 日,完成期限为 2020 年12 月 31 日,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且大部分工程量在 2020年已完成,相应的工程款在 2021 年上半年已收到。2021 年上半年现场只有一些收尾的工作,客户及总包都在等待业主的竣工决算,因此都未报工程量,预计本年度完成竣工决算,公司确认相关收入。
(二)晶科讷河项目:
该项目履约开始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 日,完成期限为 2021 年6 月 30 日,因持续疫情,洪水导致外线征地进展缓慢,并且上半年光伏组件涨价,应业主要求降低厂内施工进度,以与外线建设保持同步。故此项目报告期内未能形成业务收入。
上述两个项目中,第一个项目公司应承担的实际工作已经完成,
第二个项目系因项目业主方要求导致具体工作推进缓慢,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因无法交付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你公司 2020 年年报显示,当年末因执行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尚需支付 30 万元,因执行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尚需支付 366.6 万元,你公司 2021 年 6 月底的账面货币资金为 493.27 万元。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剩余款项的支付进展,如未支付完成,请结合账面货币及后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如有请说明相关诉讼、争议进展,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流动性造成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案件中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
司欠款 30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上海超日(洛阳)案件,判决我司须支付共计 471 余万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我司共支付 180 万元,尚有欠款约 291 万元未支付。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120.29 万元,其中被冻结金额为 26.63 万元,可动用资金为 93.66 万元。前述负债的全额偿付使公司流动资产及资产总额下降,给公司流动性造成较大压力。公司将通过加快业务回款及协调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等方式解决流动性问题。
(二)其他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或者纠纷的案件情况如下:
(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案件,我司于 2020 年就买卖
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1548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64.4 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123466.2 元(其中包括设备仓储损失 96135 元及因本案财产保全所产生的保全保险费损失 27331.2 元)。2021 年 2 月一审判决:1、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返还价款 1548 万元,支付违约金 464.4 万元,合计人民币 2012.4万元。2、驳回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4303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148037 元,由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03 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47134 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6 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我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执行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2)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廉宪英案件,我司于 2020 年就
买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诉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 4296803 元;并支付延期给付货款违约金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1289041 元(暂计算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并按违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为计);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廉宪英对上述被告一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担保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2021年 5 月一审判决:1、被告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4296803 元,承担违约金 549846.57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并承担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4296803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廉宪英对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我司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日,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执行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3)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对方于 2021 年就买
卖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1635 万元。在应诉过程中我司提出反诉:1、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180 万元。2、判令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
期付款损失 271346.25 元。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截至 2021 年 8月 31 日,案件正在进行司法鉴定程序中。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审理判决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4)“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戴湘林、李常度等 25 位原告
于 2021 年就保证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以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法院调解,我司与 25 位原告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我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后原、被告双方至此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截至 2021年 7 月 31 日,我司已按约定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共计支付款项4667382 元。
(5)“盛融”系列保证合同案件,高芳、关新等 10 位原告于
2021 年就保证合同纠纷以原告身份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被告应诉,对方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 年 6 月一审判决我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我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该 10 起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
根据前期涉及“盛融”类案件的判决情况,公司已经涉及上述相关主体的“盛融”案件诉讼计提了 456.35 万元的预计负债。
(6)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我司对江苏永申机械有限公司(原博爱新能源)的诉讼一审判决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依据该判决,其须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 222.6 万元,2021年 3 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追加其股东徐永楼、朱銮妹为被执行人时,徐永楼、朱銮妹不服相关裁定,分别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执行,并解除对原告资产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永楼一案中未徐永楼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朱銮妹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朱銮妹的诉讼请求。朱銮妹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该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该案件能否对公司资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将有赖于其审理判决情况,目前无法对此作出预计。
(7)关于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案,对方于 2021 年就服务合同纠纷以申请人身份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 2021 年 7 月 15 日之前支付代理费 25 万元。2、公司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代理费 20 万元以及 20150 元的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已于 2018 年发生,公司于服务提供的当年确认了相应的应付账款 50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已支付25 万元,尚需支付 220150 元。
5、报告期内你公司管理费用为 2036.57 万元,其中职工薪酬为1218.13 万元,同比增长 534.9%。请结合你公司员工人数及构成、薪酬政策变化等因素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国内新能源项目投资、电站开发、EPC工程建设履约、电站运维及新能源配件生产、采购及销售后,为配合主营业务调整及商业布局变化,调整组织规划,新设了工程履约部、业务开发部、技术部、经营风控部、运维部、市场部、项目管理部等部门;重新编制组织架构,定岗定编,人员配置因此发生调整,2020年人员编制预算总人数 100 人,同期月度平均员工人数 54,期末人数 60。2021 年预算员工编制 200 人,本期月度平均员工人数 164 人,期末人数 171 人。主要包括:高管 7 人、工程履约中心 26 人、新能源项目投资事业部 36 人、运维事业部 30 人、经营风控中心 13 人、财务中心 11 人、人力资源部 4 人、行政部 6 人、证券部 2 人、后勤保安人员 15 人及原生产制造部门 21 人,职工薪酬大幅增长与人员增长相吻合。为配合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今年 1-6 月人员数量相比去年同期平均增长 303%,因此,管理费用上升。
6. 请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情况核实说明是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 年修订)》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
回复:依据该指引第 3 条,公司及子公司所从事的光伏产业链相关营业收入达到 48.64%,需要依照该指引第 7 条第(二)项中光伏EPC 工程总包业务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对半年报涉及光伏产业链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如下:
占比 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成本比上年 毛利率比上年同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同期增减 同期增减 期增减分产品或服务
新能源 EPC 工程 41355462.64 38331850.29 7.00%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1)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单位:元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 54734078.82 100% 595690.88 100% 9088.34%分行业
建筑业 41355462.64 75.56%分产品
新能源 EPC 工程 41355462.64 75.56% 0.00 0.00%分地区
东北 41355462.64 75.56% 0.00 0.00%
2)不同技术类别产销情况
技术类别 销售量 销售收入 毛利率 产能 产量 在建产能 计划产能不适用
3)对主要收入来源国的销售情况当地光伏行业政策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其
主要收入来源国 销售量 销售收入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不适用
4)光伏电站的相关情况上述更正后的半年报待其他须调整的科目经审计机构确认后另行披露。
7. 你公司未在半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 10%以上
的产品或服务情况、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请核实是否存在遗漏,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
回复: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 10%以上的业务如上已披露。
报告期内主要控股公司新能源 EPC 工程具体收入情况如下:
本期确认收入占营业收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 合同订立对方名称 本期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入总金额的百分比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
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342213.02 68%程有限公司乌海市英能新能源科
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13249.62 7%技有限公司特此公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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