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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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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gold 发表于 2021-9-16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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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9 月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2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
及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
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聘请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
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3 时 0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
1A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曹骥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1.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269.5 万股的 0.7450%。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已于 2021年 9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披露。
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本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27日
议案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 2021年 9月 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已于 2021年 9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
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本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27日
议案三: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
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已经 2021年 9月 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本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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