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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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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9-17 00:00:00 浏览:  4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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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我爱我家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我爱我家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我爱我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我爱我家董事会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年8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1年9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
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来高科技产业园西区创远路36号院8号楼5层我爱我家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谢勇先生主持。
我爱我家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我爱我家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我爱我家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股东,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2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545029598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1386%。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我爱我家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37676093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995%。
据此,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2名,合计代表股份582705.691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7381%。其中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112777002股,占我爱我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878%。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我爱我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出席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我爱我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了股东代表解萍、王双德及监事张敏进行计票、监票工作,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我爱我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我爱我家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我爱我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3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9834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43%;反对12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13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22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34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43%;反对12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13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227%。
(二)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9834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43%;反对142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9%;弃权1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8%。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34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43%;反对142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9%;弃权1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8%。
(三)审议《关于增补吕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568401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3%;反对11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9%;弃权13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28%。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473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167%;反对11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4%;弃权13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99%。
4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审议《关于增补徐志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568335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39%;反对12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弃权13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28%。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406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78%;反对12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4%;弃权13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99%。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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