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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5年5月26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5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佛山日报》。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358,448,2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4.80元(含税)。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法人股和B股股东暂不缴纳所得税;A股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3.84元。
二、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05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05年6月16日(最后交易日2005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三、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一)A股
1.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3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14日。
2.国家股及高管人员持股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法人股的现金股息由佛山市亿信股权托管公司划入其指定帐户。
3.社会公众股股息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二)B股
1.B股最后交易日2005年6月13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6日。
2.B股股东股息于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B股股息的折算汇率以本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5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元=1.0637元人民币)为准。
3.若B股投资者在6月16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四、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757-82966098、82810239
传真:0757-82816276
五、备查文件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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