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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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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百合 发表于 2005-8-30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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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股票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当日开市停牌 1小时后复牌。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

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⑴本人持股资料;

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⑷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三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

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十八条 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

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通讯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三种。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投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

同一股东以两种以上方式投票的,以相关规则认为有效的投票方式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

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帐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二十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

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辩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 网络投票

第三十条 股东年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提案应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否则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八十一条所列的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事项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所有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均对投票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传真。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选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主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四十三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公司上一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设在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会议登记采用现场登记方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每一位股东

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或出席会议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登记或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登记或出席会议,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登记或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登

记或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登记或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十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表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

第五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五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的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

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表决时,公司在征询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五十九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议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它股东(保证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如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

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监事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代理人)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同等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对外投资计划;

(七)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的,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六十九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大会应根

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文档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

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对于需要流通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

稿报送或传真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上以议案附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十二条 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盒装上,依每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行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

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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