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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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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jesus 发表于 2021-9-17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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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1)第003-1号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达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华力创通的委托,担任其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继续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类型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为: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每股的发行条件相同且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特定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11911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1290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由致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以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以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信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高小离、王琦及熊运鸿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以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33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北斗+5G 融合终端基带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取得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北斗机载终端及地面数据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取得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0]344号)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然保持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仍为高小离、王琦及熊运鸿。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前 N 名明细数据表》,高小离持有发行人1088664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7.72%;王琦持有发行人85498664.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3.92%;熊运鸿持有发行人33848715.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51%。
高小离、王琦及熊运鸿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37.16%,仍然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或
冻结的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股数
出质人质权人占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广发证券股份
王琦13500000.0015.792.20有限公司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5%以上股东王琦所持股份存在的上述质押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78834267.85元、640770953.61元、644957309.69元、344771623.26元,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6%、99.98%、99.98%、99.96%。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发、销售:通苏州星链通信技术合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产品发行人财务总监王伟在该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依法须经伙企业持有50%的合伙份额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小离在
北京太禾华力投资管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2该公司持股35%,为该公司理有限公司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第一大股东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信息科技、通讯科技、机电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除劳务派遣外),市场营销策划,人才中介,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通讯工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法律咨询,保险上海利唐信息科技有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和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运鸿在3限公司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设计、该公司任职董事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电信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号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卫星通信技术的研究、开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广州星链通信科技有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海鹰在该4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限公司公司任职董事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发行人新增如下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运鸿在该合伙企业持有10%的合伙份额,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柏彦智航科技有限公司1北京东海岸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已于2021年6月17日注销。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文件、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新增如下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债权人报告申请银行授期末担保合担保起止日期被担保方担保方债权人担保合同信额度担保同或主合同期限金额(万元)是否履行完毕宁波银《最高额保证合主合同约定的行股份同》(编号:债务人债务履华力方元发行人有限公500否
07700KB21B2C71 行期限届满之司北京
6)日起两年分行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021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华力方元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5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参股公司华力方元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注册商标
经信达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书面确认,自2021年3月31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注册商标:
核定他项序号商标名称权利人注册号有效期限至类别权利
1发行人49661570422031-4-27无
2发行人49656720422031-7-6无
3发行人4963960492031-4-27无
4发行人49632398382031-4-27无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
(二)专利
经信达律师检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自2021年3月31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专利:
序专利他项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号有效期限至号类型权利外观
1 智能采集器 华力创通 202130090740X 2031-2-7 无专利
2一种北斗通信设备以及系统华力创通2021202682744实用2031-1-28无
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专利他项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号有效期限至号类型权利新型一种天通数据传输终端及系实用
3深圳华力20202306218632030-12-16无统新型一种基于卫星通信的蓝牙音实用
4深圳华力20202072167222030-5-5无响新型外观
5多模终端机(天通)深圳华力20203073049792030-11-29无专利外观
6卫星数据传输终端机深圳华力20203073099342030-11-29无专利地铁屏蔽门单元门控制采集发明
7明伟万盛20201006373542040-1-19无系统专利无人驾驶地铁全高屏蔽门新实用
8明伟万盛20202024997062030-3-3无型门机梁结构新型外观
9摄像头装置明伟万盛20203058248412030-9-27无专利外观
10门头交换机盒明伟万盛20203058263152030-9-27无专利外观
11 端头显示器盒 明伟万盛 202030582632X 2030-9-27 无专利轨道交通站台门安全回路新实用
12明伟万盛20202038215382030-3-23无型检测电路新型轨道交通站台门无人驾驶实用
13明伟万盛20202065819452030-4-26无
PSC 系统 新型外观
14 3D 有线立体眼镜 华力智信 2021300335735 2031-1-17 无专利脉冲信号处理设备(立体信外观15华力智信20213003375332031-1-17无
号)专利一种具有定位功能的数据采实用
16中星数创20202096334812030-5-31无集器新型
一种基于 JESD204B 高速接 实用
17 华力智芯 202023213843X 2030-12-27 无口的零低中频收发系统新型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书面确认,自2021年3月31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首次发表日期/开序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他项权利发完成日期
1 无人机飞行控制软件 V1.0 华力创通 2021SR0319254 2020-10-30 无
2 半实物仿真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698266 2020-12-16 无
3 试验控制管理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698670 2020-11-16 无
4 ARINC664 测试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703601 2020-12-31 无
5 车辆维护终端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702543 2020-8-27 无
6 定位追踪设备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703684 2021-3-2 无
7 系统仿真测试软件 V1.0 华力智飞 2021SR0698664 2020-5-8 无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如下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序采购合同金额供应商名称产品或服务签订日期
号主体(万元)
明伟标准及非标导航、标准及非标1江阴睿能铝业科技有限公司526.45322021.4.10万盛门机梁明伟
2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电子元件材料789.29832021.5.4万盛
2、银行融资合同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2021年8月12日,明伟万盛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编号:A045625210726003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为明伟万盛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提供35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债权期间为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7月20日。
2021年8月5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56252107260045),为《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编号:A045625210726003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500万元。
(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明伟万盛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编号:0112305202162000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明伟万盛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度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6日。
2021年4月29日,发行人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23052021710002),为《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编号:0112305202162000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为1000万元。
2021年4月29日,发行人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周转易”贷款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编号:01123052021620007)项下的周转易贷款用于归还明伟万盛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编号:01123052020620012)项下01123052020620012-001号、01123052020620012-002号、01123052020620012-003号的借据贷款,合计金额为1000万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新增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2021年半年度报告》所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业务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外,发行人没有发生合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且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以外,发行人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12021年5月24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2021年6月24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12021年1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2021年4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32021年4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42021年6月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三)监事会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12021年4月23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2021年4月28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32021年6月8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税务、财政补贴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新增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水罚字[2021]第124号),因发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西南角排污水口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污水水质超标),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对发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发行人所受罚款1万元系前述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定幅度范围内较轻的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根据相关《行政处罚缴款书》,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27日缴清相关罚款。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就上述违规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行政处罚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发生变更。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无正文)
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炯张森林金川年月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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