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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率降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本公司将按通知要求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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