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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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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市场先锋军 发表于 2021-9-20 00:15:2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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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职责,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五)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其他知悉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2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证券事务部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标准第一节 重大交易事项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七条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3(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提供担保”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七)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八)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第二节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含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4第三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第十条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5(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七)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六)股份变动(包括:回购股份、吸收合并、股权激励及权益变动和收购);(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或者变更承诺事项。(八)《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节 重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信息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6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以及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七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面谈或以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需要披露做出判断并向董事长报告,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第二十条 对于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后进行披露;对于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于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及责任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各单位及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7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人员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十四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相关人员的责任。若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即行废止。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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