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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洛阳玻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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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洛阳玻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市场先锋军 发表于 2021-9-20 00:26:19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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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21-054 号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开设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于 2021 年8 月 18 日签订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4 号)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7,134,53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0.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3.29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16,346,353.28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1,983,653,640.01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2-00042 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金额情况具体如下: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余额(人民币元)中国银行洛阳西工支行营业部258577268055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 583,999,993.34兴业银行洛阳凯旋东路支行463050100100085532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400,000,000.00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8111101011801340292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400,000,0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41050168860800001473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600,000,000.00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58060078801500001018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0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20000269629666600000093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0工行安庆桐城支行营业室1309075029300242273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0合计(注) 1,983,999,993.3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作为甲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12、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作为甲方一)、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作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公司(作为甲方一)、控股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作为乙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作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12、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特此公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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