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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
1、 原第十八条 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集中托管。
修改为“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2、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凭证定期建立本公司股东名册。
修改为: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授权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3、原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4、原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汇总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汇总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中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举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
5、原第七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2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原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任职资格、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提名、选举、更换等方面的安排;独立董事行使的责权,均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或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任职资格、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提名、选举、更换等方面的安排;独立董事行使的责权,均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或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7、原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联营、兼并、收购行使决定权。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资产处置及投资行使决定权。
8、原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3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下列职权:
①、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②、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③、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④、审批董事会经费使用。
⑤、行使单个投资项目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决定权;董事长在行使上述投资权限
中十二个月合并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不包括人民币
叁佰万元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9、原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的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的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10、原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
11、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为:季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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