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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日
●除息日:2005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8日
一、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5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0,539,783.6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053,978.36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5,026,989.18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5,458,816.08元。加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85,346,103.8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0,804,919.90元。
200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310,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3.00元(含税),分配股利93,1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7,654,919.90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日
除息日:2005年6月3日
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持有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元。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3、持有非流通股的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912969
联系传真:0431—8930595
联系人:孙德起、陈二连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邮政编码:130021
七、备查文件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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