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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务管理局
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附加承诺函
承诺人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或低于承诺的股价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则该等行为的实施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1)附加承诺条款之一: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2)附加承诺条款之二: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
起 36个月内,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南京港股票,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9.07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3)附加承诺条款之三: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因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而失去对南京港的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
少于51%)。
南京港务管理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2005年 9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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