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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股份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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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股份提示性公告

梦醒 发表于 2005-7-2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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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矿集团”)、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上海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润”)三方签署了《合资经营协议书》,约定合资成立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源”)。其中:萍矿集团以其持有安源股份13505. 6688万股股份及其它资产和负债出资4.05亿元,占新锦源45%的股权;锦江集团以3.51亿元现金出资,占新锦源39%的股权;上海康润以1.44亿元现金出资,占新锦源16%的股权。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66号《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在合资方如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后,新锦源已于2005年4月27日依法设立。

鉴于新锦源接受萍矿集团出资中包含了其所持有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13505.6688万股,其实质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且依法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05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出具了证监公司字【2005】45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对新锦源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新锦源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安源股份股票义务的无异议,同意披露新锦源合并收购报告书后的要约收购报告书。

至此,新锦源将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向除萍矿集团以外的安源股份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详见要约收购报告书)。

新锦源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2005年7月4日开始,至2005年8月2结束,共30个自然日。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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