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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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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05-10-10 00:00:00 浏览:  4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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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许继电气")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刘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公司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作出。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 1)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作为认定基础;(2)对于原件的真实性和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口头证言及/或书面证词,在未发现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所律师认为不应否定其效力。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的情形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依照《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要求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

1、公司是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体改字[1993]28号《关于改组设立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定向募股的批复》文件批准,于1993年3月15日在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7427320-1-1/3。

2、《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经过规范,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豫股批字[1996]107号《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6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重新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7000085-5-1/2。

3、1997年4月2日~1997年4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101号和证监发字102号文件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A 股,并于199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票代码:000400。公司A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增至13,800万股。自上市以来,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一直在深交所依法交易。

4、自上市以来,公司股本总额变动情况如下:

根据1998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1999年3月以1998年度末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5股。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0,7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91号文批准,公司于1999年9月以1997年度末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募集资金32,363万元(含国有法人股股东抵配资产3,93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和非货币资金,实际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7,777万元。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3,642万股。

根据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0年4月以1999年度末总股本23,642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7,827.2万股。

5、公司目前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10000100295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827.2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纪年;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配电网电动化、变电站自动化、电站自动化、铁路供电自动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设备,电力管理信息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控制装置、继电器、电子式电度表,中压开关及开关柜,电力通信设备,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及其他机电产品(不含汽车); 承办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公司存在有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7、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经年检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有关文件表明,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

8、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资料,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10、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公司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

11、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未发生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况。

12、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公司股票交易正常,未发生异常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经依法设立后,一直合法有效存续;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和立案稽查的情况,具备申请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概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许继电气的非流通股股东情况如下:

1、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是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4月23日,经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政文[1998]12号文批准,许继集团实施改制,股东变更为许昌市人民政府(控股65.05%)和许继职工持股会(持股34.95%),注册资本28,615.80万元。许继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对电气、信息、环保、高新技术行业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电力系统二次成套控制保护与自动化装备,电气化铁道牵引供电设备,电力通讯设备,直流电源,干式变压器,高低压开关与开关柜,箱式变电站;电工仪表,电能仪表,热工仪表,母线槽;自动化停车设备,交通设备,建筑智能化产品及各类自动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业污废水处理工程,固废物处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电子商务,金税工程及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出口业务。注册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纪年。

2、许继电控设备公司

许继电控设备公司是1994年9月由原许昌继电器元件厂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0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10kV 箱式变电站;汽车烤漆房、烘箱;智能小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综合布线、楼宇自控、保安消防系统)、 智能元器件,兼营低压电气技术咨询。注册地址:许昌市建设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年。

3、许继电器设备公司

许继电器设备公司是1995年3月由原许昌继电器劳动服务公司更名而成的集体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继电器、控制屏、试验车、热工仪表屏,兼营泡沫包装盒、木制包装箱。注册地址:许昌市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年。

(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比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图:
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17,264.00         45.64 国有法人股
许继电控设备公司        576.00          1.52 募集法人股
许继电器设备公司        547.20          1.45 募集法人股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依据公司提供的各非流通股股东的情况说明和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控设备公司、许继电器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纪年先生,公司各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因此存在相互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许继集团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17,26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64%,是唯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

1996年12月27日,经河南省许昌市政府、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许继集团成立,其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4月23日,经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政文[1998]12 号文批准,许继集团实施改制,股东变更为许昌市人民政府和许继职工持股会,注册资本 28,615.80 万元,其中许昌市人民政府持股65.05%,许继职工持股会持股 34.95%。许昌市人民政府对许继集团拥有控股地位,为许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4、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限制情况

经核查,

(1)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或简称"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持股情况,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许继集团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许继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17,264万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2)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持股情况,以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许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许继电器设备公司所作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5、非流通股股东买卖公司流通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二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也未发现在此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方案概述

1、根据《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

(1)方式: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按照一定比例送股作为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3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计算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共支付5,832万股。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障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的承诺

(1)法定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承诺人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①许继集团承诺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的24个月之内,所持股份不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

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许继集团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出10%。

②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份价格不低于8元/股(当公司送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许继电气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二)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意见》、《 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情况,《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施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一定比例送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的行为,系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所属财产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处置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为有效存续的法人,系具有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拥有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该方案尚须履行《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的相关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

4、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深交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深交所的要求一致。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准及授权

(一)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

根据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一致同意许继电气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全权委托许继集团代表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协商、沟通和申报事宜。

(二)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委托文件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控设备公司、许继电器设备公司委托公司董事会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委托合法有效。

(三)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许继集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权管理备案表》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

许继电气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项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统一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基于上述,同意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五)许继电气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尚须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查,所涉及的股权变动尚待深交所确认。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因许继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其所持股份的处置尚须获得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五、许继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许继电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保荐代表人税昊峰先生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经核查,上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许继电气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定和实施许继电气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改革方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各项规定,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许继电气已就股权分置改革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该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要获得许继电气相关股东会议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 律师

(公章)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刘  云 律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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