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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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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05-6-28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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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05-01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四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z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z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z 本次会议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及股东监事,选举董事时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5年 6月 27日下午在公司 205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人(无流通股股东或代理人),代表股份 117,2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 ,会议由董事长吴

一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经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批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17,275,2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 100%。

2、批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17,275,2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 100%。

3、批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117,275,2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 100%。

4、批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 106,675,2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0,600,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90.96%。

5、批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追认审议董事会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董事会决议公告见

2005年 4月 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同意票 117,275,200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6、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定续聘上海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年度审计费用。

同意票 117,275,200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7、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票 117,275,200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8、大会选举吴一坚、孙圣明、曲家琪、魏晓明、吴 军、田 丰、李国湘、李 成、陈 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国湘、李 成、陈 路为独立董事。

吴一坚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孙圣明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曲家琪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魏晓明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吴 军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田 丰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李国湘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李 成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陈 路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同意票超过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9、大会选举张秦生、肖 鸣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职工监事韩卓军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张秦生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肖 鸣 同意票 117,275,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于 2005年 5月 26日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召

开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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