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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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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05-6-23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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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平等地位,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则是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

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通称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以上(不含本数)的(但在不违反公司法第十二条的前提下)对外投资的行为和其他项目或重大合同。

(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后,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接待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具有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只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股东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

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将董事会决议通知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

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性;

(五)应公司要求对公司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与提案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七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

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

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长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

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 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 由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股东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建

议名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

程序确定例行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都享有与拟选出董事、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提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

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

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同

意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八)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七)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监

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

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年度股东大会和由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就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采用现场投票时,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时,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由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作出决定,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sse.com.cn。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 6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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