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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豆粕案诉讼获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要求两被告偿付我公司垫付的货款1542.3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事项请见我公司2003年11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有关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底做出一审判决。有关事项请见我公司2005年1月4日刊登《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有关公告。
关于一审判决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判我公司与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无效;我公司与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农行签订的支付货款协议无效。
二、判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人民币1542.32万元。
三、判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对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该终审判决,我公司先依据判决首先向宁波帝力集团执行该判决。如无法执行,将向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执行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约500万元人民币。该款收回后,该收益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本案执行期较长,预计本年度内无法完成执行。待本案执行完毕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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