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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公司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中判决胜诉的基本情况:
日前,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号判决书。对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公司")、中广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媒体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经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10元,由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回顾:
2003年本公司曾因作为国嘉公司借款诉讼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代国嘉公司偿还了3200万银行借款。
为维护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就追偿该笔款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长江公司代国嘉公司向银行偿还的债务总金额未人民币3,200万元;国嘉公司和媒体公司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向本公司还代付款;通信公司为国嘉公司和媒体公司偿还债务承担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2004年6月22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诉国嘉公司、媒体公司、通信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原告长江投资公司已为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万元,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江投资公司人民币3,200万元;
2、如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长江投资公司可以与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拥有的京房权证丰股字第0034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的第二、三、四层房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3、对原告长江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0,520元,均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参见2004年7月2日《上海证券报》)。
通信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判决书尚未执行,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尚未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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