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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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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零零八 发表于 2005-9-26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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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05-17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Eastcompeace Smart Card Co.,Ltd.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保荐机构

签署日期: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言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要求和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 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普天和平电信工

业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0,879,940股,其中15,430,000股质押予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该等质押行为并不影响其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3、自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则董事会将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则董事会将对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再调整。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特别提请公司股东积极参与,表达意见。

4、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

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7,500,000 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利益平衡的对价,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获付 3股,该等股份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之股份即获得流通权。

上述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东信和平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东信和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遵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法定承诺。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 10月 18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 10月 28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 10月 26日至 2005年 10月 28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 公司股票已从 9月 19日起停牌,最晚于 10月 13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 公司董事会将在 10月 12日(含本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

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3、 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 10月 12日(含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4、 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756)8682893 8695221

传真:(0756)8682736

电子信箱:eastcompeace@eastcompeace.com

公司网站:http://www. eastcompeace.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东信和平、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指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002017.SZ)

股权分置 指 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情形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东信和平的股份未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东,包括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普天和平电信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信捷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富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法人股股东、以及周忠国、施继兴、郑国民、杨有为、张培德、黄宁宅、张晓川、李海江等八位自然人股东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东信和平流通 A股的股东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指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保荐意见书 指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东信集团、集团公司

指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和平电信 指 珠海普天和平电信工业有限公司

信捷通 指 北京信捷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富春通信 指 珠海市富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支付方式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7,500,000 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利益平衡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 10股获付 3股。

上述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东信和平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支付对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总数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总数为 7,500,000股。

4.获付比例

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 10股流通股获付 3股。每位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数量按截止股权登记日该流通股股东在登记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中持有东信和平流通股的数量乘以 0.3,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按照登记公司现行的《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引》所规定的零碎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5.对价执行情况: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号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

(股)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

国有法人股合计 56,147,140 61.84 6,399,750 49,747,390 54.79

1 东信集团 30,879,940 34.01 3,519,750 27,360,190 30.13

2 和平电信 25,267,200 27.83 2,880,000 22,387,200 24.66

境内法人股合计 5,474,560 6.03 624,000 4,850,560 5.34

1 信捷通 3,362,380 3.70 383,250 2,979,130 3.28 富春通信 2,112,180 2.33 240,750 1,871,430 2.06

境内自然人股合计 4,178,300 4.60 476,250 3,702,050 4.08

1 周忠国 809,340 0.89 92,250 717,090 0.79

2 施继兴 539,560 0.59 61,500 478,060 0.53

3 郑国民 539,560 0.59 61,500 478,060 0.53

4 杨有为 539,560 0.59 61,500 478,060 0.53

5 张培德 539,560 0.59 61,500 478,060 0.53

6 黄宁宅 539,560 0.59 61,500 478,060 0.53

7 张晓川 335,580 0.37 38,250 297,330 0.33

8 李海江 335,580 0.37 38,250 297,330 0.33

合计 65,800,000 72.47 7,500,000 58,300,000 64.21

6.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万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454.0000 R日+12个月

454.0000 R日+24个月 1 东信集团

1,828.0190 R日+36个月

454.0000 R日+12个月

454.0000 R日+24个月 2 和平电信

1,330.7200 R日+36个月

见注 1

3 信捷通 297.9130 R日+12个月

4 富春通信 187.1430 R日+12个月

5 周忠国 71.7090 R日+12个月

6 施继兴 47.8060 R日+12个月

7 郑国民 47.8060 R日+12个月

8 杨有为 47.8060 R日+12个月

9 张培德 47.8060 R日+12个月

见注 2 黄宁宅 47.8060 R日+12个月

11 张晓川 29.7330 R日+12个月

12 李海江 29.7330 R日+12个月

注 1:东信和平持股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东信集团及和平电信承诺:所持有的东信

和平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 2:东信和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在 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 3:周忠国、张培德、黄宁宅、张晓川、李海江由于为本公司高管,在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仍应遵照有关规定处置其股份。

注 4:R 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

7.股份结构变动表 单位:万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5,614.7140 -5,614.7140 0.000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547.4560 -547.4560 0.0000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17.8300 -417.8300 0.0000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合计 6,580.0000 -6,580.0000 0.0000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0000 4,974.7390 4,974.739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0000 485.0560 485.0560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0.0000 370.2050 370.2050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0000 5,830.0000 5,830.0000

A股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

股份总额 9,080.0000 0.0000 9,080.000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基本观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的确定基于以下基本观点:

a、流通股单独流通、非流通股暂不流通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种政策性安排,即所谓股权分置;

b、政策性的股权分置状态导致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

通存在一种预期,从而使股票发行时的市盈率倍数超出完全市场发行的市盈率倍数,即流通股股东在股票发行时为单独获得流通权付出了溢价,即所谓流通权价值;

c、以完全市场经验市盈率作为公司发行股票时合理市盈率的标准,可以得出公司发行股票时的超额市盈率倍数,此超额市盈率倍数可以作为计算流通权价值的参考;

d、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这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稳定预期,从而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价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为此支付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价值的对价。

2、对价的计算过程

a、流通权的价值计算公式每股流通权的价值=发行时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公司每股税后利润

b、超额市盈率的估算参考香港、台湾以及欧美成熟市场智能卡类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数据,结合本公司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以及技术水平等情况,经测算,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公司可以获得13.2倍市盈率的发行定价,在公司股票发行时,市场处于一个股权分置的状态,实际发行市盈率为18.42倍,因此,可以估算出用来计算公司流通股流通权价值的超额市盈率倍数约为5.22倍。

c、流通权价值的计算流通权的总价值=超额市盈率的倍数×发行时每股税后利润×流通股股数

=5.22×0.57×2500

=7,438.50万元

d、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流通权的总价值÷股票价格

截至2005年9月16日,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换手率达到100%以上(104.24%)时,股票交易均价为10.17元/股,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为7,438.50

万元÷10.17元/股=731.42万股。

e、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对价比例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对价比例

=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数÷现有流通股股数

=731.42万股÷2500万股

=0.293

即每10 股流通股获得2.93 股的对价。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对价,高于理论上流通权的总价值所对应的东信和平流通股股数,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考虑了目前东信和平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的个体差异,进一步平衡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所持股票流通权而支付的750万股对价(每10股流通股获付3股对价),高于流通权总价值所对应的东信和平流通股

股数731.42万股(约每10股流通股获付2.93股对价),因此,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体现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平衡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及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国内和国际都没有任何经验和案例可供投资者借鉴,因此,市场反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东出具了如下法定承诺:

(1)东信和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

通权之日起,在 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东信和平持股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东信集团及和平电信承诺:所

持有的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东信和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履约保证

东信集团承诺,在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将委托登记公司对持有的未质押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进行锁定;对于因质押而无法锁定的股份,东信集团将在质押解除后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锁定;同时,在承诺期间接受保荐机构对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将委托登记公司对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进行锁定,并在承诺期间接受保荐机构对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如果其违反上述承诺,将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违约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东信集团承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原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份,或因未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导致银行行使质押权,则东信集团以出售股票价值或被质押股票对应贷款额度 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东信和平。

4、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做出声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的股份。”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本次东信和平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东信和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出。

1、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东信集团 3,087.994 34.01

和平电信 2,526.720 27.83

信捷通 336.238 3.70

富春通信 211.218 2.33

周忠国 80.934 0.89

施继兴 53.956 0.59

郑国民 53.956 0.59

杨有为 53.956 0.59

张培德 53.956 0.59

黄宁宅 53.956 0.59

张晓川 33.558 0.37

李海江 33.558 0.37

合计 6,580.000 74.89

2、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东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0,879,940股,其中 15,430,000股质押予民生银

行杭州分行,其余 15,449,940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

此外,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该等股份亦不存在权属争议。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在东信和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四、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1、自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则董事会将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革方案进行调整,则董事会将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再调整。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股东的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特别提请公司股东积极参与,表达意见。

2、本方案获得批准不仅需要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要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若未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则本说明书所载方案将不能实施,东信和平仍将保持现在的股权分置状态。

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信和平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 3个月后再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招集相关股东会议。

3、股权分置改革是公司重大股权结构变动事项,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有着重大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下跌致使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值低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

持有股份的市值,则公司股东都将蒙受损失。

为尽可能降低流通股股东投资风险,东信和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重要信息,加强与公众投资者的沟通,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4、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被司法冻结、划扣的可能,将对本次改革造成一定的不确定因素。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上市公司到登记公司针对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办理临时保管。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划扣,不足以执行对价安排,且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未能对以上问题予以解决,则宣布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失败或终止。

5、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东信集团、和平电信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国有股权变动须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方案能否取得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如未能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公司将根据需要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结论意见

(一)保荐意见结论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东信和平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支付的对价合理。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二)律师意见结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东信和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但东信和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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