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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3月9日上午在广州番禺锦绣香江花园会所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8,466,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8,370,000股,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96,980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4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04年末总股本17,58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466,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一名董事的议案
同意程瑶女士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68,46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选举林国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68,46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8,37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股东96,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股反对,0股弃权)。
以上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05年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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