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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地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四川证管局《关于做好清理纠正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05】25号)文件要求及公司内部严格管理和规范运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管理层对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05年6月30日,2005年内公司向国栋集团提供资金29426.85万元,国栋集团向公司提供资金8652.82万元,余额为20873.96万元,国栋集团共占用公司资金20873.96万元。
二、资金占用形成的主要原因
2000年2月公司与国栋集团签署了《国栋国际广场》大厦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双方同意共同投资23549.88万元联合开发“国栋广场",其中公司出资11,539.45元,占“国栋广场"项目总投资的49%,。该项目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由于“国栋广场"项目的土建工程和安装、装饰工程全部由公司总承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共为该项目垫资10401.24万元。
2002年底该项目建设完成,公司与国栋集团按照投资比例对“国栋广场"房产进行了分割,但由于该项目建设用地是由国栋集团在1997年取得,项目初期也是由国栋集团独立进行开发,《国土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项目选址意见书》上的用地单位均为国栋集团。以致项目全部完成以后所有房产只能登记在国栋集团名下,公司要取得所分得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还必须额外缴纳房产交易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过户手续费等大笔费用。而该房产在2002年和2003年又未及时卖出,形成积压。
为了节省这大笔的房产过户费用,同时避免公司的投资风险,2003年9月20日,公司与国栋集团签订了《“国栋广场"投资分配协议书》,除去已售出部分房产,公司放弃“国栋广场"剩余应得房产,该部分房产由国栋集团接收,国栋集团支付公司投资成本及相应收益总额为104,727,238.26元。该协议经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2005年6月30日,由于国栋集团所有的“国栋广场"房产尚未出售,对公司的投资成本及收益无法以现金支付,加上当初公司承建“国栋广场"土建及装饰工程时的垫资,由此形成了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三、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公司管理层积极、尽快地与国栋集团协调解决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问题。公司管理层也已敦促国栋集团尽快制订出清偿公司资金的办法,并杜绝新增占用。必要时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争取在年内彻底解决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并将及时公告资金清偿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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