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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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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04-6-8 00:00:00 浏览:  5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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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

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

守会议程序安排,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和独立董事津贴;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五)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已经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邀请的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其他人员经批准,可以旁听会议。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主持。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投票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应在公司公告的登

记日内以信函、传真或送达的形式,向大会登记处提交,文件正本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十九条 股东委托代表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表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投票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数和股东帐号;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委托权限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

第二十一条 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

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以上(含 1%)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5%以上(含 5%)的股东提名,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核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或直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商讨增减或更换独立董事、董事、监事事宜。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

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

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董事会在收到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

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

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表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第五号披露。

第七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第七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决议公告等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对外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

五年。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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