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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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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jesus 发表于 2005-9-12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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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1楼       邮编:200120

电话: (8621) 6886-9666  传真: (8621) 6886-9333

电子信箱:info_sh@boss-young.com

网址:www.boss-young.com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2005)邦信阳律证字第010-1号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的委托,指派徐军律师、顾海涛律师担任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宁波华翔部分或全部在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进行确认。

(五)宁波华翔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通过尽职调查获得的有关政府部门、宁波华翔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华翔为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与宁波华翔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十)在宁波华翔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二日,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持有宁波华翔的股份。

第二节  正文

一、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宁波华翔系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1]112号文批复,由宁波华翔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22日,宁波华翔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200100452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宁波华翔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65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集团”)、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投资公司”)、宁波奥林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周敏峰、周晓峰和楼家豪认购。

(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5]17号文核准,宁波华翔于2005年5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5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48号文同意,宁波华翔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于2005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宁波华翔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变更为95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65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股份3000万股。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宁波华翔股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不上市流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宁波华翔的说明,宁波华翔已通过2004年工商年度检验。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宁波华翔的说明,宁波华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宁波华翔的说明,宁波华翔近12个月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宁波华翔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华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宁波华翔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宁波华翔上市交易的股份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价格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交易异常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华翔合法设立,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宁波华翔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起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暂不上市交易,宁波华翔依法具有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非流通股股东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华翔的股份总数为9500万股,其中流通股股份3000万股,非流通股股份6500万股。宁波华翔的非流通股股东共计7人,其持有的股权状况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类别
华翔集团               2857.40       30.0779   法人股
周敏峰                 1033.50       10.8789 自然人股
联众公司               1014.00       10.6737   法人股
上汽投资公司            650.00        6.8421   法人股
周晓峰                  455.00        4.7895 自然人股
奥林公司                390.00        4.1053   法人股
楼家豪                  100.10        1.0537 自然人股
合计                      6500         68.42 非流通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的的主体资格

1、华翔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翔集团成立于1995年12月18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周辞美,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机械、办公机械、汽车配件(除重要零部件)、电子产品、纺织品、模具制造和加工;项目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金属材料、建筑装璜材料、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根据[1997]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429号文件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技术和模具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咨询业务。华翔集团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30200200626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周敏峰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敏峰,男,出生于1966年11月8日,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32号,身份证号码为330225661108101。

3、联众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众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4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赖援海,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联众公司持有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30225280088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上汽投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投资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9日,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01G-1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凤高,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收购兼并的策划与运作、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高科技、电子和生物医药工程的开发(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上汽投资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10115101620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周晓峰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晓峰,男,出生于1969年11月18日,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32号,身份证号码为33022519691118101X。

6、奥林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奥林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5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韩怀玉,经营范围为高频瓷、照明灯具、电器、汽车配件、电子接插件、电线、轻型墙体材料制造、橡塑产品加工;

汽车货运业务。奥林公司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00156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楼家豪

经本所律师核查,楼家豪,男,出生于1958年7月19日,住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33弄26号,身份证号码为3101065807190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均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根据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持有的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均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三)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周晓峰持有华翔集团51.25%的股份,其配偶张松梅持有华翔集团0.03%的股份,是华翔集团的控股股东。

2、周敏峰持有华翔集团1.49%的股份,是华翔集团的第四大股东股东。

3、华翔集团第二大股东周辞美与周晓峰和周敏峰系父子关系,其持有华翔集团44.09%的股权,其配偶赖彩绒持有华翔集团1.67%的股权。

4、奥林公司系华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华翔集团持有其75%的股权。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宁波华翔的非流通股股东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四)非流通股股东买卖宁波华翔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宁波华翔的非流通股股东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不持有宁波华翔的流通股股份;自宁波华翔流通股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6月3日以来,前述非流通股股东也不存在买卖宁波华翔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华翔的非流通股股东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具有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支付方式:以送股的方式,按照每10股流通股获付3股的标准支付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计算,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为9,000,000股。对价支付完成后,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支付对象: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计算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共支付900万股。

4、每位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

每位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的数量按截止到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该流通股股东在深圳登记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宁波华翔流通股的数量乘以0.3,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5、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分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及其关联股东华翔集团、奥林灯饰、周敏峰特别承诺,在12个月禁售期后的36个月内,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出售股票,出售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最新公布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倍。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宁波华翔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5)华翔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如宁波华翔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支付对价股份的,由其代为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6)如公司之非流通股股东发生违反上述法定及附加承诺的情况,其违约出售或转让所得的款项的百分之五十归公司所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非流通股股东在其出具的承诺中载明了承诺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非流通股股东周晓峰和楼家豪系宁波华翔的董事,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受《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一)2005年9月9日,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东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委托宁波华翔董事会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办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事宜。

(二)2005年9月9日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东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周敏峰和楼家豪签署《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宁波华翔的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以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

2、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宁波华翔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办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事宜。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宁波华翔相关股东会议作出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表决结果,并严格履行决议赋予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全部义务。

4、全体流通股股东就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及其他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三)全体非流通股法人股东均已按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权力机构的决策程序。

(四)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9月9日,宁波华翔分别与非流通股股东华翔集团、联众公司、上汽投资公司、奥林公司、周晓峰先生、周敏峰先生、楼家豪先生和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律师签署了《保密协议》。

(五)2005年9月9日,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定于2005年10月18日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至2005年10月18日每日9:30~11:30、13:00~15:00;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9:3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需经公司A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在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一)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对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作了特别保护。具体如下:

1、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实行股东分类表决,表决须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宁波华翔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发布二次会议提示公告,二次提示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9月30日和10月13日。

4、宁波华翔全体独立董事于2005年9月9日签署《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礼璠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

5、宁波华翔将为流通股股东参加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二)宁波华翔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已作出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的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华翔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拟采取的旨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特别措施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文件的精神,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东上汽投资公司与联众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宁波华翔650万股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给联众公司,转让价格为3.31元/股,在双方签署、履行必要的审核批准(如需)并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不会构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华翔聘请的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均具有从业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保荐机构与宁波华翔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七、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主体资格合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影响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法律障碍。

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需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在其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2005年9月9日由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徐军律师、顾海涛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  光

            徐  军

经办律师    顾海涛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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