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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8日上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40号新天国际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2名,其中李明监事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授权李新萍监事代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提请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第十二号备忘录》(以下简称"十二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的规定,进行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第十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提请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以保护广大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决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了保证《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一致性,同时,根据"十二号备忘录"的要求,同意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一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以保护广大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决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了保证《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一致性,同时,根据"十二号备忘录"的要求,同意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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