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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A、深纺织B 公告编号:2005-8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现将股东大会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六楼会议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 2005年 6月 2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
股东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议案:
1、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0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8、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10、补选公司董事;
11、补选公司监事;
(二)特别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1、2、4、5项议案内容详见2005年 4月20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第 6、7、8、9、12项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1、登记方式:凡出席会议的股东(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请在公告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8:30-9: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六楼会议厅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六楼董事会秘书处
(2)邮政编码:518031
(3)联 系 人:晁晋
(4)联系电话:0755-83776043
(5)传 真:0755-83776139
2、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市纺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帐号: 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4 年 12月 24日,为完善公司章程,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一、修改原第八十二条
原文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修改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二、修改原第九十一条
原文为: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005年 5月 2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再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四十二条
原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在第五十八条后,增加第五十九条,原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
十条,依次类推。
增加内容为: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三、在原第六十七条后,增加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原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依次类推。
增加内容为: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七十条、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四、在原在七十条后增加如下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五、修改第七十二条
原文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六、在原第一百零三条后增加如下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七、在原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后增加如下内容: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为单一对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5 %。
八、修改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文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
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四)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九、修改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文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
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
(七)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 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证交所以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 本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在原第一百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内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一、删除原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的内容,在原第五章第一百
二十三条后增加“第四节 独立董事”。
增加内容为: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二、在原第一百二十四条后增加如下内容
章程第五章有关累积投票制的规定适用于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十三、在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四、在原第一百六十条后增加如下内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公司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将两次董事会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请审议。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三章“参会资格”第九条后增加如下内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二、修改第五章“会议通知”第二十九条
原文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和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及投票程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三、修改第十章“表决”第四十五条
原文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大会主持人依据本规则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和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四、修改第十二章“公告”第五十六条
原文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及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及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同时应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赋予的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传阅审议后,董事签字视为表决同意。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或监事会提议时,或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
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通知。
有关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各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含代理人)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应依照会议记录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指投资金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投资方案以及重大业务合同(指签署金额在公司总资产 10%及以上的合同);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公司对属下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六)拟定公司的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其它企业和转让所属公司产权的方案;
(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人事的任免或推荐;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拟定或审议所属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拟定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原则上应由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个别需联签的决议,应在联签前知会所有董事,并将联签内容及相关资料送达所有董事,听取所有董事的意见,以充分保证所有董事对联签形式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均能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
《公司法》、《深圳市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
受本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忠于职守,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职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种类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六条 监事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七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于必要时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主席应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监事长确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于会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监事长请假,并在请假函上提出意见或作出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委托书上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意见。
第十四条 为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公正性,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与该决议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准确、详细的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时审查会议记录并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为集体形式职权,即有关的决定由监事会会议通过后,视同全体监事的意志。如个别监事对此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日后如证实此项决议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须由监事负责时,该监事可不负责。
第十九条 监事对公司事务持不同意见时,可向监事长提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讨论,监事长在征求其他监事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如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不被采纳,可写出书面意见交监事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 休会期间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在监事会休会期间,证券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呈报,或须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事项,监事会所作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联签式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监事会。
附件五: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原则
一、公司董事、监事工资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三部分组成。
二、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监事,根据其高管职务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为 12万元,按月发放。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终根据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予以确定。监事长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董事长工资的 85%。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六:
关于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现公司董事会尚缺两名董事,经董事会三届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推荐王滨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王滨先生,1970年出生,在职研究生,1991年毕业于郑州纺织工学院,1991年至 1993年在河南纺织机械厂工作,1993年 3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团委书记、公司下属四川成都明珠国际酒店办公室主任、公司下属塞班恒顺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联力制衣厂有限公司经理、香港业晖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丰盛服装厂有限公司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七:
关于推荐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目前尚缺一名,根据股东单位的推荐及宋公利先生的履职经历,经监事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宋公利先生符合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条件,推荐宋公利先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宋公利先生,1956年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曾任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引进外资办副主任科员、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局长秘书、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计财处综合财务组组长、深圳市发展局旅游管理处计财处处长,1997年 8月至 2004年 9月在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任总裁助理、办公室主任,2004年 10月至今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以上议案,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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