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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关于纠纷所涉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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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关于纠纷所涉诉讼公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05-4-13 00:00:00 浏览:  5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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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纠纷所涉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合资合同纠纷诉讼案

本公司近期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执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

被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黄石市食品总公司

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1999年8月3日本公司作为甲方,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作为乙方,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定了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出资现金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折合人民币400万元,丙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100万元共同设立美宝公司。合资公司设立7人组成的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中甲方委派4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丙方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1名由甲方董事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乙方董事委派,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5名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合资公司聘请乙方的副董事长古奋飞出任公司总经理,一名董事出任副总经理;聘请甲方胡晓光董事出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合资公司于1999年8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1999年10月28日合资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同意甲方持有合资公司50%股权转让给美尔雅集团公司。2000年5月13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的任免事项作出决议,聘任甲方原出任合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为总经理,免除乙方古奋飞原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职务。2000年7月3日美宝公司作出了撤消各省市办事处的决定并对产品作了降价处理。2002年5月28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了清算决定。

法院围绕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在本案诉讼请求中:主张合资经营美宝公司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裁决及执行情况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约定,伪造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剥夺乙方所享有的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等股东权利,并对2000年4月28日以后美宝公司的经营风险负责。判决本公司向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18,462.13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达了(2004)武执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公司所持有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600万元(占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2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05年12月2日止。

(三)该案裁决及执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案判决及执行将会造成本公司3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本公司未支付赔偿款而导致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20%股权被冻结,进而将影响本公司对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权益。目前该案尚未影响本公司及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本公司将视该案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二、关于担保纠纷诉讼案进展情况

本公司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南交行拆借资金担保纠纷案,因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本公司名下的美尔雅大厦及土地使用权(美尔雅大厦及土地使用权以1525万元的价格被拍卖,竞买方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项房产本公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向中国银行黄石市分行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拍卖前,中国银行黄石市分行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该房产拍卖款1100万元,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下达了[2005]黄民四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武汉美尔雅大厦房产的拍卖款1100万元,并向拍卖竞买方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2005] 黄民四保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从即日起停止支付武汉美尔雅大厦拍卖款1100万元,期间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

另:磁湖山庄被查封的部分房产的拍卖被流拍。

该案进展情况,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0月11日披露了2003014号、2004年8月12日披露了2004011号、2004年10月22日披露了2004012号、2005年1月7日披露了2005001号公告,上述公告刊登在公告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公司还将在2004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执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

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黄民四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005)黄民四保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除上述诉讼案外,本公司暂时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案,本公司董事会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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