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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 2005—003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05 年 4
月 9日以电话、传真方式送达,会议于 2005年 4月 19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10 名,实到董事 9 名,闫军董事因故缺席。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苑尔卓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二、200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三、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四、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6772623.2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1261296.69元,2004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为 48033919.90元。鉴于:国家持续宏观调控、银行收缩信贷规模;本公司产能不断扩大;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等原因,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故公司本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六、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五条:公司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河滨街,邮政编
码:753202
修改为:公司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邮政编码:
753202
原第二十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原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350万股,其中向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8250 万股,向宁夏炼油厂(后更名为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00万股;向酒泉钢铁公司发行 100万股;向石炭
井矿务局(后更名为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100万股;向宁夏有色金属冶
炼厂发行 100万股,其余 4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9年 9月,公司实施送股方案后,总股本增至 21360万股。
公司吸收合并山东虎山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后,向原山东虎山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增发本公司股票 1600 万股.其中,向邱家镇资产经营中心
增发 81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增发 784万股。自合并后本公司刊登股份变动
公告之日起,期满三年后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00年度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5120万股。
修改为: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350万股,其中向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8250 万股,向宁夏炼油厂(后更名为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00万股;向酒泉钢铁公司发行 100万股;向石炭井矿务局(后更名为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100万股;向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发
行 100万股,其余 4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1999
年 9月,公司实施送股方案后,总股本增至 21360万股。
公司吸收合并山东虎山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后,向原山东虎山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增发本公司股票 1600万股。其中,向邱家镇资产经营中心
增发 81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增发 784万股,该 784万股社会公众股已于 2003
年 11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00年度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5120万股。
原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512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4160万股;荣成市邱家镇资产经营中心 816万股;已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9360万股;未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 784万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5120万股,其中:国家股 13680万股;
国有法人股 1296万股;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 10144万股。
原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原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有关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总标的超过 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决定投资规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
10%)的投资项目。
(十)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
1、单次担保:10000万元以内(含 10000万元)
2、为单一对象担保:20000万元以内(含 20000万元)
3、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登记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一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原第五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增加第五十二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如审议本章程第七十
一款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具体工作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执行。增加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3、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增加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原第八十一条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原第八十七条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原第八十八条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修改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第八十九条为: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修改为: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比例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五章“董事会”中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其余小节序号顺延,删除原
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并做到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1、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至少保存 5年。
2、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原第九十五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原第九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制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17、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秘书一节中增加一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细则》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的审批程序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为: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主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
成员 2/3以上同意。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2、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修改为: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主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
成员 2/3以上同意。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2、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
1、单次担保:4000万元以内(含 4000万元)
2、为单一对象担保:5000万元以内(含 5000万元)
3、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七、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八、闫军董事辞职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闫军先生本人申请提出辞去本公司董事一职,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九、增选一名独立董事及一名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张锡让病故、闫军董事提出辞职,本公司董事会缺少两名董事。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玉利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焦连新为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附个人简历:刘玉利,男,现年 39 岁,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1985年——1988年在宁夏建筑工程学校学习;
1990年——1993年在宁夏职工科技学院学习;
1988年——1996年在宁夏铁合金厂工作;
1996年至今在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焦连新,男,现年 45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76年——1985年在宁夏 905厂工作,任团委副书记;
1985年——1988年在石嘴山市经贸委工作,任主任工程师;
1989年——1996年在宁夏焦化厂工作,任厂长、党委书记;
1996年——2001年任宁夏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1年——2004年任宁夏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
2004年至今任宁夏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十、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鉴于宁夏地区独立董事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公司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日益繁忙,以及在 2004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突出表现,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独立董事津贴增加到每人每年 3万元(含税),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十一、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04 年在受聘期间表现出的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信誉,董事会将继续聘请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0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拟聘请时间为一年,自 200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 200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等事宜,具体依据双方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十二、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临 2005—006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十三、召开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5年 5月 24日上午 9:30;
2、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公司办公楼;
3、会议内容:
(1)、审议 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 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 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 2004年度财务决算
(5)、审议 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 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闫军董事辞职的议案
(10)、增选一名独立董事及一名董事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审议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 2005年 5月 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登记办法:
(1)、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帐户;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5 年 5 月 10 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2:00
—5:00。
(3)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卓青峰、唐志慧
电话:0952—3671394、3671799
传真:0952—3671799
邮编:753202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 4月 19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
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玉利为宁夏恒力钢
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 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 4月 10日于宁夏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玉利,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玉利
2005年 3月 25日于银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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