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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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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05-9-21 00:00:00 浏览:  6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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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05年

9 月 11 日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根据精

工科技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与精工科技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法律事务工作的关系。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精工科技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精工科技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精工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于 2005年 9月 20日出具的

《股权分置改革补充协议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调整如下:原“按照每 10股送 3股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为总数 900万股股份,对价的来源由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现改为“按照每 10股送 3.5股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为总数 1050 万股股份,对价的来源由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在精工科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精工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修改对价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对价方案的行为合法有效;精工科技根据修改后的对价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客观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经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胜华

负责人:

庄 涛 庄 涛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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