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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YASHENG INDUSTRIAL(GROUP)CO.,LTD
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制
2005年 6月 11日
亚盛集团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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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议案 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详见 2004年度报
告。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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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 2004 年度实现净利润
49,666,641.90 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298,298,655.51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
347,965,297.41元,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966,664.19元,按 5%提取法定公
益金 2,483,332.09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340,515,301.13元, 2004年度未
分配利润为 340,515,301.13元。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经营压力,以及流动资金补充需要,董事会拟定 2004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进行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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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在过去的一年,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 2004年度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为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董事会拟
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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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准确、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和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其姓名及通讯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若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变更的,应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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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自营二级市场金融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单笔或每批量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额在 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
之间标的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常年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
12、发生诉讼和仲裁;
13、遭受重大损失;
1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因涉嫌违法或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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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共 8 页坏账准备;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如专题签报、文件等,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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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并保证所报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实行问责制,凡由于相关人员失职漏报、瞒报和错报等,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由董事会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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