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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于近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已于2005年9月19日公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公司于2005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5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0月19日-2005年10月21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05年10月21日14时在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33人,代表股份316,915,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05%。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72,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57%。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024人,代表股份44,915,26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7.7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1,500,89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6%,占总股本的0.38%;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000人,代表股份43,414,37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6.48%,占公司总股本的11.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李安民、任家玺、范青玉、李光明、郭玉明、冀焕文、曹振基、李炽亨、赵军一致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股股票,该等股份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该股份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9月28日公布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6,915,261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4,915,261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316,915,261 308,793,421 8,029,276 92,564 97.44%
流通股股东 44,915,261 36,793,421 8,029,276 92,564 81.92%
非流通股股东 272,000,000 272,000,000 0 0 100.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7,073,699 同意
2 北京市友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155,831 同意
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1,538,581 同意
4 中国银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379,775 同意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369,893 同意
6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1,330,395 同意
7 中国银行-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1,248,208 同意
8 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 851,919 同意
9 杜建俊 817,131 同意
10 南京东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60,000 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沈晓菊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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