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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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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变动(增加)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特发信息
股票代码:00007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7楼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电话:0755-26719122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特别提示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 2 页 共 14 页制的深圳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特发信息的股份。
四、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已经触发全面邀约收购之义务,须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面邀约收购义务。
五、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
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1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12
声 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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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特发集团:指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工业公司:指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发信息:指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让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发信息
462237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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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 称: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7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五亿捌仟贰佰捌拾贰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139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工业交通运输、旅游业、金融信托、发行有价证券等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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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
经营期限: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五五年三月三十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国税号:44030119219419
地税号:440305192194195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7楼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电话: 0755-267191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最大的股东(占信息披露义务人全部股份的43.30%);由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关系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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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成员情况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00%
43.3%
100%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龙飞无线通讯发展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8.49%
100%
56.16%
1.94% 32.7% 6.46%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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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提交之日,特发集团除持有特发信息的股份外,还持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兼职
胡戈 董事长 中国 深圳 否 无
陈建新 副董事长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总经理
刘崇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无
刘卫红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投资银行处副处长
施长跃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无
陶江华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资产部经理
王海岸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总经理
薛钢 董事 中国 深圳 否 无
杨晓冉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高级主任
陈勇强 监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资产部经理
林晓凌 监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资产部业务经理
钟世松 监事 中国 深圳 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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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公司的股份:
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沙河股份,证券代码:000014)
10119187股境内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11.29%;
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特力,证券代码:000025)1 9588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72.45%;
3.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深国商A,证券代码:000056)42035328股国有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19.03%;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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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直接持有特发信息法人股 81757800股(其中国家股69527800股,境内法人股12230000股)占特发信息总股本的 32.7%。另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汉国三和有限公司持有特发信息法人股 4842000股,占特发信息总股本的1.94%;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深圳市特发龙飞无线电通讯发展公司持有特发信息法人
股16160700股,占特发信息总股本的6.46%,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深
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特发信息法人股46223700股,占特发信息总股本的18.49%。
本次变动后,本公司将受让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发信息法人股46223700股,受让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特发信息法人股共计 127981500股,占特发信息总股本的51.2%, 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特发信息的股份。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问题,曾多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借款。2002年 11月 30日和2003年9月 30日,双方就前述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并分别签订了《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明确了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协议签署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借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及偿还方式。
由于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随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 5月 22日、2004年3月9日作出(2003)深中
法民二初字第78号、(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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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共 14 页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债务履行时间和方式作出调解。
由于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37,214,798.75元整(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4,872,400元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分别作出(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
351-2号、(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411-2号、(2005)深中法恢
执字第220号等三份民事裁定书,将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6223700股国有法人股执行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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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在签署本报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特发信息挂牌交易股份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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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依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本次股权变动的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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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351-2号民事裁定书
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恢执字第1411-2号民事裁定书
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印件置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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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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