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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公司代码:600103 编号:临 2005-02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05年 9月 20日上午在福州五一北路 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
16层公司福州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11人,代表股份 255,919,5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 2005年 9月 13日总股本 706,300,000股的 36.2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人,持有公司股份 255,8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 36.22%;社会流
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人,持有公司股份 9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及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分别为 0.01%和 0.0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天金先生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申请 2005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申请 2005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在此期间,公司可不论次数随时申请借款,含项目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公司代码:600103 编号:临 2005-020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福州古田支行申请 2005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福州古田支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此期间,公司可随时不论次数申请借款,含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产 20 万吨高强瓦楞纸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同意该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其中:向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壹亿贰仟万元;向中国银行沙县支行申请人民币贷款捌仟万元。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司牛卡生产线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高强瓦楞纸项目贷款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牛卡生产线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高强瓦楞纸项目贷款,即以牛卡生产线整体资产作为向中国工商银行沙县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贷款的抵押物;以在建 25MW热电站项目整体资产和年产 20万吨高强瓦楞纸项目设备作为向中国银行沙县支行申请人民币捌仟万元贷款的抵押物。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公司代码:600103 编号:临 2005-020
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赞成 255,91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或代表赞成 99,5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字[2005]第 035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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