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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制药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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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制药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平淡 发表于 2005-9-27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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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制药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HUAPONT PHARM CO., LTD(重庆市歇台子南方花园科园四街55号)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保荐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签署日期:2005 年9月26日

2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 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本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的核心是华邦制药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股份作为对价,从而获得其非流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权利。根据改革方案,每 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3股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总数为 10,890,000股。实施上述方案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法定承诺: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保证所持有的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张松山、渝高公司、潘明欣、杨维虎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华邦制药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

3

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 10月 11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 10月 27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 10月 25日——2005年 10月

27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公司股票自 2005 年 9 月 19 日起停牌,将于 9月 28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 9月 27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

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23-68695322

传真:023-68698316

电子信箱:huapont@163.com

公司网站:http://www.huapont.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在股权分置的市场中,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使得流通股的价值要高于全流通环境下的价值,也即股权分置状态下流通股含有流通权的价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取得其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及执行方式:

(1)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公司股票作为对价,支付完成后公

4

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份总数均保持不变。

(2)每 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3股的对价,非流通

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总数为 10,890,000股。

(3)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票由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分享,获付不足 1股的余股将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配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规定处理。

(4)获付对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格前 执行对价后序号执行对价的股东名

称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执行对价股份数量

(股)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 张松山 23,163,360 17.55% 2,547,970 20,615,390 15.62%

2 渝高公司 21,384,000 16.20% 2,352,240 19,031,760 14.42%

3 潘明欣 16,056,480 12.16% 1,766,213 14,290,267 10.83%

4 杨维虎 7,254,720 5.50% 798,019 6,456,701 4.89%

5 黄维敏 3,088,800 2.34% 339,768 2,749,032 2.08%

6 黄维宽 3,088,800 2.34% 339,768 2,749,032 2.08%

7 李强 2,956,800 2.24% 325,248 2,631,552 1.99%

8 陈敏鑫 2,874,960 2.18% 316,246 2,558,714 1.94%

9 吴必忠 2,874,960 2.18% 316,246 2,558,714 1.94%

10 陆毅 2,376,000 1.80% 261,360 2,114,640 1.60%

11 李岚 1,415,040 1.07% 155,654 1,259,386 0.95%

12 李至 1,341,120 1.02% 147,523 1,193,597 0.90%

13 吕立明 1,056,000 0.80% 116,160 939,840 .71%

14 张新胜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15 张弦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16 田颂民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17 李东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18 周治云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19 郭铁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20 赵丹琳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21 熊伟 660,000 .50% 72,600 587,400 .45%

22 罗大林 588,720 .45% 64,759 523,961 0.40%

23 周祥平 570,240 .43% 62,727 507,513 0.38%

24 李继鸿 570,240 .43% 62,727 507,513 0.38%

25 赵勇 475,200 .36% 52,272 422,928 0.32%

5

26 陈洪平 462,000 .35% 50,820 411,180 .31%

27 崔太安 427,680 .32% 47,045 380,635 0.29%

28 徐光华 356,400 .27% 39,204 317,196 0.24%

29 谷川威 356,400 .27% 39,204 317,196 0.24%

30 于云健 311,520 .24% 34,267 277,253 0.21%

31 何梅先 290,400 .22% 31,944 258,456 0.20%

32 石敏 95,040 0.07% 10,454 84,586 0.06%

33 黄建华 95,040 0.07% 10,454 84,586 0.06%

34 张宏明 47,520 0.04% 5,227 42,293 0.03%

35 高凡 47,520 0.04% 5,227 42,293 0.03%

36 陈卫国 47,520 0.04% 5,227 42,293 0.03%

37 平伟 47,520 0.04% 5,227 42,293 0.03%

合计 99,000,000 75% 10,890,000 88,110,000 66.75%

3、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可上市流通时间(预计) 承诺的限售条件

20,615,390 T+12个月

14,015,390 T+24个月 1 张松山

7,415,390 T+36个月

注 2、注 3、注 4

19,031,760 T+12个月

12,431,760 T+24个月 2 渝高公司

5,831,760 T+36个月

注 2、注 3

14,290,267 T+12个月

7,690,267 T+24个月 3 潘明欣

1,090,267 T+36个月

注 2、注 3、注 4

4 杨维虎 6,456,701 T+12个月 注 2、注 4

5 黄维敏 2,749,032 T+12个月 注 2

6 黄维宽 2,749,032 T+12个月 注 2

7 李强 2,631,552 T+12个月 注 2

8 陈敏鑫 2,558,714 T+12个月 注 2、注 4

9 吴必忠 2,558,714 T+12个月 注 2、注 4

10 陆毅 2,114,640 T+12个月 注 2

11 李岚 1,259,386 T+12个月 注 2

12 李至 1,193,597 T+12个月 注 2、注 4

13 吕立明 939,840 T+12个月 注 2、注 4

14 张新胜 587,400 T+12个月 注 2

15 张弦 587,400 T+12个月 注 2

16 田颂民 587,400 T+12个月 注 2

17 李东 587,400 T+12个月 注 2

18 周治云 587,400 T+12个月 注 2

6

19 郭铁 587,400 T+12个月 注 2

20 赵丹琳 587,400 T+12个月 注 2

21 熊伟 587,400 T+12个月 注 2

22 罗大林 523,961 T+12个月 注 2

23 周祥平 507,513 T+12个月 注 2

24 李继鸿 507,513 T+12个月 注 2

25 赵勇 422,928 T+12个月 注 2

26 陈洪平 411,180 T+12个月 注 2

27 崔太安 380,635 T+12个月 注 2

28 徐光华 317,196 T+12个月 注 2

29 谷川威 317,196 T+12个月 注 2、注 4

30 于云健 277,253 T+12个月 注 2、注 4

31 何梅先 258,456 T+12个月 注 2

32 石敏 84,586 T+12个月 注 2

33 黄建华 84,586 T+12个月 注 2

34 张宏明 42,293 T+12个月 注 2

35 高凡 42,293 T+12个月 注 2

36 陈卫国 42,293 T+12个月 注 2

37 平伟 42,293 T+12个月 注 2

注 1:T为股改方案实施日。

注 2: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保证所持有的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

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注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上述承诺(注 2)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华邦制药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 4:指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 37.28%的股票,若华邦制药公司管理层保持稳定,未有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则有 37.28%的公司股票将不会上市流通,从而减少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

4、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1,384,000-21,384,000 0

2、自然人持有股份 77,616,000-77,616,000 0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合计 99,000,000-99,000,000 0

有限售条件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19,031,76019, 31,760

7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0 69,078,24069, 78,240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88,110,00088,110,000

A股 33,000,0001 ,890,00043,890,000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3,000,0001 ,890,00043,890,0 0

股份总额 132,000,000 132,000,00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对价计算的合理性分析

(1)为充分保证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受损失,在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设计中,利用下列等式计算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理论值:

P= Q×(1+R)上式中,R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P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Q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理论价格。

我们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司股票作为其非流通股取得上市流通权的对价,并不影响公司的内在价值,在此过程中只是股权结构发生了内部调整,因此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价值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应不发生变化,而上述等式正是对这

一理论依据的数学表达。

(2)在对价计算中,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P(每股 8.36元)用截止 2005

年 9月 15日公司股票 30日平均收盘价表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一期间

的换手率为 195%,基本能代表较为广泛的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理论价格 Q=全流通环境下可比公司

平均市盈率×公司每股收益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我国的股市将是一个全流通的市场,基本与国际市场接轨,估值标准将趋同,因此上式中全流通环境下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可参考国际成熟市场可比公司市盈率来确定,同时,也可参考深圳中小企业板中股权分置改革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来确定。

国际成熟市场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目前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医药行业公司

平均市盈率为 23倍左右;香港联交所医药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为18倍左右。

目前深圳中小企业板中股权分置改革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有 10家,根据其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当日至目前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格确定的市盈率为 20倍左

8右。

参照上述国际全流通证券市场的经验数据及深圳中小企业板中股权分置改

革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数据,并综合考虑公司在细分市场的行业龙头地位、较强的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稳健的成长性等因素,全流通后华邦制药股票市盈率应至少取 18倍。

根据公司管理层分析,公司 2005年每股收益可达 0.39元,按 18倍市盈率计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理论价格 Q为每股 7.02元。

(4)将上述理论确定的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P(每股 8.36元)及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理论价格 Q(每股 7.02元)代入上述对价计算公式中,可计算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为 0.191股。

2、通过理论计算的对价为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付 1.91股公司股票,为充

分尊重市场意愿,根据与广大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经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确定对价数量为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付 3.3股公司股票。

这样从理论上讲,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上述数量的公司股票对价,就保证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改革前后不会遭受损失,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及相关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法定承诺:

(1)保证所持有的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张松山、渝高公司、潘明欣、杨维虎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华邦制药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

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9

2、违约责任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原华邦制药非流通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以出售股票价值 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华邦制药。

3、声明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原华邦制药公司非流通股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均为对股份的锁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共有 37名非流通股股东,其中有 36名自然人股股东和 1名境内法人股股东,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无权属

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其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股份性质

1 张松山 2316.336 17.55 自然人股

2 渝高公司 2138.4 16.20 境内法人股

3 潘明欣 1605.648 12.16 自然人股

4 杨维虎 725.472 5.5 自然人股

5 黄维敏 308.88 2.34 自然人股

6 黄维宽 308.88 2.34 自然人股

7 李强 295.68 2.24 自然人股

8 陈敏鑫 287.496 2.18 自然人股

9 吴必忠 287.496 2.18 自然人股

10 陆毅 237.6 1.8 自然人股

11 李岚 141.504 1.07 自然人股

12 李至 134.112 1.02 自然人股

13 吕立明 105.6 0.8 自然人股

10

14 张新胜 66 0.5 自然人股

15 张弦 66 0.5 自然人股

16 田颂民 66 0.5 自然人股

17 李东 66 0.5 自然人股

18 周治云 66 0.5 自然人股

19 郭铁 66 0.5 自然人股

20 赵丹琳 66 0.5 自然人股

21 熊伟 66 0.5 自然人股

22 罗大林 58.872 0.45 自然人股

23 周祥平 57.024 0.43 自然人股

24 李继鸿 57.024 0.43 自然人股

25 赵勇 47.52 0.36 自然人股

26 陈洪平 46.2 0.35 自然人股

27 崔太安 42.768 0.32 自然人股

28 徐光华 35.64 0.27 自然人股

29 谷川威 35.64 0.27 自然人股

30 于云健 31.152 0.24 自然人股

31 何梅先 29.04 0.22 自然人股

32 石敏 9.504 0.07 自然人股

33 黄建华 9.504 0.07 自然人股

34 张宏明 4.752 0.04 自然人股

35 高凡 4.752 0.04 自然人股

36 陈卫国 4.752 0.04 自然人股

37 平伟 4.752 0.04 自然人股

四、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会议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流通股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能否通过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存在着不确定性。

公司将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充分做好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工作,优化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取得流通股股东的认可。若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在三个月后,按相关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11

2、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受国家宏观经济、政治、医药行业、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公司重大股权结构变动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受上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本次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将引起波动,流通股股东将面临着投资风险。

为减少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网上路演、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设计,尽最大程度满足各方股东利益。

3、截止目前,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但从目前至方案实施日期间,非流通股股份仍存在着被司法冻结、划扣的可能,将对本次改革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公司到登记结算公司针对非流通股股东用于对价安排

的股份办理临时保管,以防止非流通股股东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被质押或转让,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

五、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

(一)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中信万通认为: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以及对现有流通股股东的保护,对价安排合理。基于上述理由,中信万通愿意推荐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二)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华邦制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保荐机构认为:

12

(1)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

经过广泛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3)本次方案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三)律师意见结论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经核查认为:

1、华邦制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合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华邦制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除尚待华邦制药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审议和批准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有关各方的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补充律师意见结论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

整发表如下意见:

(1)华邦制药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华邦制药改革方案的修改除尚待华邦制药相关股东会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审议和批准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有关各方的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3(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之签署页)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 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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